首例!安吉法院执行悬赏机制“助功”追回500余万元举报人领取悬赏金53万余元

近日,安吉法院通过执行悬赏机制,向一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发放执行悬赏金53.347万元,成为该院执行悬赏首例。

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经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充分实现胜诉权益,申请执行人张某根据安吉法院实施的执行悬赏机制,承诺将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线日,安吉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悬赏公告。

近日,举报人致电安吉法院,举报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北方某市有到期债权约1500万元,并提供相关材料。安吉法院通过此线索,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首期案款500余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合法有效,符合领取执行悬赏金的条件,在安吉法院的组织下,举报人成功领取了该院首笔执行悬赏金53.347万元。

据执行法官介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续到期债权正在执行中,该举报人有望获悬赏奖金累计达150万元。

执行悬赏是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破解和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一种执行手段。通过采取悬赏执行,鼓励知情人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法院成功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原标题:《首例!安吉法院执行悬赏机制“助功”追回500余万元,举报人领取悬赏金53万余元》

Leave a Comment